自来水费
1. 水价:

序号

分类

价格(元 /m 3 )

1

居民生活用水

1.03

2

工业机行政事业用水

1.30

3

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

1.50

2. 超过用水计划的部分,水价另按 5 倍加收。
3. 工程费用:
( 1 )接水工程费:自市政道路(或街坊)自来水管接至水表处的全部费用。
( 2 )排管工程费:涉及市政道路(或街坊)自来水管必须按规划实施的工程费用。
上述自来水管道、设备、产权归属供水部门所有。
( 3 )在用户基地内的专用消防进水设备,按规定收取养护费。
 
排水设施使用费
(一)收费价格
除自备水用户排水费的价格为每立方米 0.50 元外,其他用户排水费的价格均为每立方米 0.70 元。
(二)收费计量及征收方法
( 1 )上水征收部分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 90% 计算,并委托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征收。
( 2 )地下水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 90% 计算。
( 3 )自备水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 90% 计算。
地下水、自备水均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收费所负责征收。

电力 (经办单位 :闵行供电分公司  TEL : 64922650 转 2082 )
上海地区现单一制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

电价分类

0.4千伏

10千伏

35千伏以上

一般照明、路灯

0.746

0.741

0.741

工业、商业照明

0.746

0.741

0.741

下水道动力

0.435

0.433

0.430

非工业动力

0.635

0.633

0.630

基建动力

0.600

0.598

0.595

商业动力

0.635

0.633

0.630

宾馆动力

0.665

0.663

0.660

普通工业动力

0.635

0.633

0.630

注:商业指一切经营性(非工业)企业
 
上海地区(两部制)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

电度电价

电价分类

0.4千伏

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以上

一般工业

0.566

0.561

0.558

0.548

照明

0.706

0.701

0.701

-

基本电费

按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

12.00

12.00

-

按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18.00

18.00

18.00

-

 
上海地区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
   

用电时间

行业

0.4千伏

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电度电价

峰时段

08:00-11:00
18:00-21:00

工业

0.871

0.865

0.859

0.856

商业

0.901

0.895

0.889

-

平时段

06:00-08:00
11:00-18:00
21:00-22:00

工业

0.568

0.562

0.556

0.550

商业

0.644

0.638

0.632

-

谷时段

22:00-次日06:00

工业

0.295

0.289

0.283

0.277

商业

0.306

0.300

0.294

-

基本电费

按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18.00

18.00

18.00

18.00

-

注: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按现行规定计算

天然气 (经办单位 :上海燃气浦东销售有限公司  TEL : 58995588 转2803 )
1.一般客户:实行分段定价,累进递减方式,固定抄表日,按月结算。                   单位:元 (人民币)

计费用量段

计量单位

价格

1-10000

立方米

2.60

10001-20000

立方米

2.50

20001-30000

立方米

2.30

2. 大用量客户:采取用气总量按达到某计费分段的单价计算方式,固定抄表日,按月结算。

邮电通讯费 (经办单位 :上海莘闵电信局  TEL : 64921678)
1、办公电话/中继线 初装费              310元/号
2、月租费

类别

内容

备注

住宅电话

市区营业区用户每号 25 元

内含营业区内免费通话费金额 6 元

办公电话

每号 35 元

 
3. 通话费
    住宅电话:区内:首次 3 分钟 0.20 元,以後每增 1 分钟 0.10 元
区间:每次 1 分钟 0.25 元。
办公电话: 区内:首次 3 分钟 0.22 元,以後每增 1 分钟 0.11 元
区间:每次 1 分钟 0.35 元。
4.程控性能附加费

类别

内容

备注

呼出加锁

住宅电话 2 元 / 月,办公电话 6 元 / 月

开户费 10 元

闹钟服务

2 元 / 月

免扰服务

2 元 / 月

三方通话

2 元 / 月

会议通话

2 元 / 月

来电显示

6 元 / 月

开户费 8 元

 

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经办单位: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可向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咨询
(地址: 上海市安 远路 45 号,电话: 32270289 ,传真: 62767238 )。

1.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实施招工。但需招聘外省市人员、台湾香港澳门人员或者外国人,需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和津贴等制度,由企业确定。工资: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 2005 年 7 月 1 日起上海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为 69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6 元 / 人。 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033元. 具体行业、职工的工资指导水平,可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3. 社会保险: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目前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有以下几种: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并按照缴费基数的 7% 缴纳;企业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 22.5% 缴纳。

失业保险: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并按照缴费基数的 1% 缴纳;企业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 2% 缴纳。

医疗保险: 企业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 12% 缴纳 以上各项费用由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

4. 福利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享有政府规定的福利待遇。

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月提取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 14% 。
各种津贴补贴: 上下班交通补贴费、独生子女费用等以及政府规定的有薪假期。

5. 工时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我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可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